•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 公证环节依然很重要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1970-01-01  /  浏览:5678 次  /  

今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中作出新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这一政策,主要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税务手续进行了简化,但并不意味着赠与公证不再重要。

简单来说,在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营业税免税手续时,可以不用提供赠与公证书等材料,但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割时,赠与公证书仍然会有需要的。

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研究室公证员阮啸说,在赠与公证的相关事项中,市民选择“赠与合同公证书”最多,即在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赠与、受赠双方均到场共同申请办理公证。

至于涉及房屋的赠与公证的费用,各地在执行收费标准的过程中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惠民调整。相比较外省市而言,杭州地区的公证费用目前还算是比较低的。

“办理赠与公证,前期可能会麻烦一些,但能够免除后续很多麻烦,肯定还是有用的。”阮啸说,公证主要有三点作用:排除法律风险、固定证据、预防纠纷。

公证机构在受理市民的公证事务时其实也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可以提前审查相关材料,替赠与或受赠人把好法律关,以避免后续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争议或纠纷。

另外,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员根据遗赠人生前遗嘱接受遗赠获得房屋遗产,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赠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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