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介38次带看终于找到满意房源,结果客户“跳单”了,民法典: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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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38次带看终于找到满意房源,结果客户“跳单”了,民法典:不允许!

政务:杭州中院 2021-07-21 17:55

客户着急买房

中介冒雨陪看38套房

看中了合适房源

支付了购房定金

协商了中介费用

没想到客户转身找了另一家

中介公司签了购房合同

面对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

中介公司将客户告上法庭

一番周折选定房产

客户临时叫停签约


张女士新婚不久,为了提升住房品质,与丈夫商量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为了这事,张女士来到了杭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公司员工小周热心接待了张女士,在仔细了解张女士的购房要求后,当即带她实地看房。


经过交谈,小周发现张女士购房意愿强烈。为了促成这笔大订单,小周花费整整十天时间,顶着风雨与张女士一同联系看房。2021年1月29日至3月7日,两人来回相看了38套房屋。经过反复比较,张女士终于选中了心仪的房屋。在小周的努力撮合下,3月7日,张女士与房东谈妥以510万元价格成交,为表诚意,还当即转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小周拿出了《购房意向合同》让双方签字,房东当场签字后,张女士却抱歉地说:“临时有点事,我先出去一下”。

明明早已协商费用

客户突然临时变卦

此前,张女士在向小周咨询时,双方就中介服务范围、中介费的折扣等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张女士要求在按照房管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优惠,小周向领导汇报后同意给予一定折扣,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中介合同。


眼看房屋快要成交,张女士觉得还是应先说说清楚,因此没在《购房意向合同》上签字。当日中午,张女士与小周就中介费事宜在中介公司再次协商,最终同意以中介费5.1万元的价格成交。正当小周约房东来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张女士又说了:“我先回家吃饭,下午再来签”,转身离开了门店。

当日下午,左等右等,张女士一直不来签约,小周便打电话催促,没想到,电话那头的张女士却反悔了:“经过与家人商量,房屋不想买了,要与房东协商退还定金”。此后,便再也不接电话,没了消息。

当晚8点,小周想找房东沟通情况,却意外地在楼下碰到其他中介公司正与房东接洽。原来,张女士为省中介费用,约了房东,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客户“违约”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明明付出了劳动,却让同行“截胡”,客户明明违约,还如此理直气壮。为了讨个说法,中介公司将张女士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起诉认为:

张女士接受中介多次带看房屋及就其中意的房屋进行价格磋商等服务,并于获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东心理底价、谈妥居间服务费的价格后,又另行委托收费较低的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成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缔约成本扩大和信赖利益损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女士赔偿中介费损失5.1万元。


张女士辩称:

《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东本人签字,作为共有人的房东配偶还没签字,原告却怂恿我向房东付20万元的意向金。就房屋内的家具、车位出租等情况,原告未如实告知,原告的中介服务操作违规。原告最终也没有促成我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中介费支付必须建立在房屋交易成立的基础上,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存在,无权要求赔偿。此外,我有权利选择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原告无权限制我的交易自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确有选择服务的权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为省中介费,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中介公司接受了张女士提出的支付1.5万元款项的和解方案。

“早知道就不这样做了,加上付给第二家中介公司的近4万元中介费以及本案律师费,我多花了1万元不说,还赔上了很多精力,太不值得了”,张女士直呼后悔。


来源:滨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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